第一次起诉快速离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8-06-12 作者:庄荣华律师
第一次起诉离婚
快速调解离婚-获取抚养权及6万转移隐匿财产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鼓楼离婚案件2018-4-13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子女抚养等其他感情问题,女方无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刘桂占副庭长。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2300元。
三 、对方支付我方8.2万元财产折价款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庄荣华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在此次诉讼的一次诉讼的过程中:1、实现了快速离婚、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3、财产分割、转移财产。
调解技巧和调解策略在离婚诉讼案件具有巨大的机会优势和诉讼战略意义,再没有如同离婚案件的其他诉讼业务能够充分展示律师的调解作用!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B,女,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5年登记结婚,于2016年生一子C。现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自2018年4月起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被告B子女抚养费2300元,至C18周岁时止;
三、关于探视:原告A每月可探视孩子两次,每次一天,当天早上8:00由原告A从被告B处接走小孩,晚上19: 00之前原告A将孩子送回被告B处;
四、原告A于2 01 8年4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B82000元;
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该款已由原告A预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2018年离婚案件
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
无法协议离婚但在法院快速调解离婚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栖霞离婚案件2018-3-28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子女抚养等其他感情问题,女方无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杨燕庭长。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500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女方在庄荣华律师的鼓励下及时诉讼离婚,彻底明白了无法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越快进入诉讼越早能够离婚。
本案在家中协议离婚多次,但是对方反反复复双方无法彻底协议离婚,在法院阶段对方仍然多种方案均不愿意妥协,最终仍然在第一次开庭即全面调解离婚。其实双方也存在一定的夫妻共同争议,但是最终庄荣华律师也争取到双方和平分手,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说没有工作,我方仍然说服对方支付每月1500元。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庄荣华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在此次诉讼的一次诉讼的过程中:1、实现了快速离婚、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
调解技巧和调解策略在离婚诉讼案件具有巨大的机会优势和诉讼战略意义,再没有如同离婚案件的其他诉讼业务能够充分展示律师的调解作用!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于2 0 1 8年3月1 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04年登记结婚,20 04年生儿子C。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每月支付抚养费1 5 0 0元,自2 0 1 8年4月起至C年满1 8周岁止。
三、对C的探视, 原、被告自行协商确定。
四、原、被告表示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协商处理。
五、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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