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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张xx婚约财产纠纷上诉一案

发布日期:2018-06-09    作者:赵丽律师
陈x与张xx婚约财产纠纷上诉一案
(张xx)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原审被告):张xx,女。
被答辩人(原审原告):陈x,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陈x诉答辩人返还彩礼上诉一案,答辩如下:
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一)被答辩人辩称“婚前给付造成上诉人生活决定困难”不符合实际情况。
1、从被答辩人提供的贫困证明来看,仅是复印件没有原件,也没有任何单位盖章确认。
2、被答辩人陈xx贫困的原因是因病致贫,并不是因婚前给付彩礼致贫。
3、被答辩人2012年给付彩礼,被答辩人因2015年人均年纯收入2000元,被答辩人陈xx被认定为贫困户,该贫困与婚前给付彩礼无关。
4、该贫困证明中仅包括被答辩人陈xx是贫困户,被答辩人陈x并不是贫困人口。
5、根据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524.94元,被答辩人一家三口,一年纯收入为7524.94元*3=22574.82元,再加上被答辩人打工挣的钱,被答辩人婚前给付的彩礼不会造成家庭生活巨大困难。
因此,该贫困证明不能证明被答辩人是因给付彩礼而导致被答辩人生活困难。
(二)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索要彩礼。
被答辩人陈x与答辩人张xx结婚,是男方到女方家生活,答辩人张xx没有向陈x索要彩礼,被答辩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索要彩礼。即使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有彩礼,也属于正常的礼节性行为。
二、一审根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二)”进行判决, 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张xx与被答辩人陈x于 201x年农历x月6日典礼同居,并于 201x年x月 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x年x月2日婚生子陈xx出生。201x年x月17法院判决张xx与陈x离婚。
张xx与陈x结婚并共同生活,且生育一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的规定是完全正确的。
 三、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完全符合情理和法理,是正确的。
1、如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一审判决认定该彩礼用于结婚时操办婚事、购买家具、拍摄婚纱照、结婚后男到女方家共同生活花费、孩子出生花费等早已花费完毕。这些花费符合常理,一审予以采信是正确的。
四、一审判决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是正确的。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是正确的。
五、被答辩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六、需要说明的是:
答辩人看在被答辩人陈x是孩子陈xx之父,夫妻翁婿一场的情分下,也为了息事宁人,答辩人自愿放弃以下权利,希望被答辩人也要有相应的诚意不要再与答辩人发生纠纷。
1、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原告(答辩人张xx)在被告(被答辩人陈x)处的婚前个人财产xx 牌32寸电视一台,xx床垫一张”,这些财物目前还在被答辩人家里,答辩人也不要了,归被答辩人所有。
2、答辩人张xx与被答辩人陈x结婚后,张xx剖腹产生育一子。现在,因剖腹产造成张xx宫颈异物未消除,给张xx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3、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被告陈x(被答辩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寇xx(答辩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xxxx元”,答辩人不再请求被答辩人陈x支付。
    4、答辩人张xx与被答辩人离婚原因完全是被答辩人陈x对张xx的母亲实施暴力犯罪,导致张xx无法与陈x共同生活,过错方在被答辩人陈x。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贵院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x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xx 
2018
年x月x日
 
最后说明不仅感动了法官,也触动了上诉人,开完庭没有几天,上诉人撤诉。当事人对本律师的代理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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