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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财产婚后也不一定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8-06-06    作者:陈蕊伶律师
【案情简介】
2000年巴某只身来到广州,从事货物贸易生意,经过十多年的辛苦打拼积攒了非常可观的资产。但是常年忙于工作的巴某把自己的全部心思都投入了事业中,转眼已经成为大龄剩男。不得不把结婚的事情提上日程,经过朋友介绍,巴某认识了小自己10岁的黄小姐,两人一拍即合,迅速登记结婚。巴某在婚前按揭购买了别墅一套,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到两人登记结婚时仍有很多贷款没有还清,婚后第三个月,巴某用之前的积蓄将剩余的50万元房贷还清。后来两人因为年纪相差太大,矛盾不断,最终走上离婚的道路。黄小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房屋在两人结婚后仍然继续还贷,并且巴某是在两人婚后才将房贷还清。审理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巴某在婚后还清房屋贷款,该部分还款金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将该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一审判决让巴某十分不解,明明是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钱,还贷也是自己用婚前的个人积蓄还的,黄小姐并未出过一分钱,现在凭什么自己还要给她钱。
【成说介入】
寻门无路的巴某赶在上诉期满之前找到了成说律师事务所,希望成说律师帮助自己解决这个问题。
成说律师在接到巴某的委托后,发现上诉期仅剩余几天,于是迅速帮助巴某草拟了上诉状,并在上诉期满前递交法院。经过认真分析,成说律师认为巴某提前还贷部分应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予以分割。因此成说律师迅速展开证据搜集工作,帮助巴某搜集大量证明该部分财产均来自于巴某自己婚前贸易生意所得的证据,以及证明巴某婚前的本次还款均来自于其婚前的个人储蓄,并积极主动的向法院举证。最终在成说律师的帮助下,二审法院认定巴某的还贷部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予以分割,成功在二审阶段帮助巴某实现了改判的愿望,也保护了巴某的个人财产。
【律师点评】
随着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日益被人们重视,无论是怎样的家庭,在离婚时都会多多少少的想到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很多人已经初步具备了法律意识,比如会知道婚后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因此在本案中黄小姐向法院要求巴某支付还贷财产时,巴某虽然心里十分不解,但也会在潜意识里暗示自己可能会确实应该承担该部分的还款义务,后来经过成说律师的分析,巴某才认识到自己并没有偿还的义务。
成说律师告诉大家,婚后财产之所以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财产发生了混同,个人的婚前财产无法和婚后的财产区别开来。这里我们建议大家可以采用签订婚前协议的方式对双方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将婚前的个人财产转入一个特定账号,专款专用,不与婚后的收入或支付发生混同,这样也能保证个人的财产不被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客户感言】
在听到二审判决后的巴先生马上找到成说律所的委托律师,并紧紧握住律师的手说:“真的衷心感激广东成说律师事务所为我打赢了这场官司,本来我来之前也不抱太大的希望,而且距离上诉期期限也快到了,没想到成说的律师办事效率那么高,加上律师团队们帮我搜集证据的那种锲而不舍的精神真心让我感动,以后我身边朋友如果出现婚姻家事方面的案件我一定推荐成说律所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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