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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 2009 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8-06-06    作者:冯永骅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韩  的委托,并委派我担任被告人韩 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第一、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2条第7项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这是失火罪的立案标准,即造成的危害结果刚达到这一标准或者超过附近时,通常视为情节较轻。
第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是从犯,起次要辅助作用。能够配合办案机关,坦白案件事实。
第三、被告人社会危险性较小。
被告人母亲45岁就去世,怀念早逝母亲的心情相信大家都会理解。被告人上有生病的公、婆,下有幼子需要照顾。被告人是大学毕业,受过高等教育,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第四、被告人有较好的悔罪表现。
事情发生后,被告人和其父亲积极救火,并打120救助被害人。在民事赔偿方面已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我们同情被害人,但在风不大,没有茂密树林的空旷的山上,基于人避险的本能,一般不会被火烧到,而且会求救。因此被害人的死亡存在被告人不可预见的因素。
综上,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受害人,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恳请法官从轻判决。
 
 
 
 
 
辩护律师:冯永骅
 
 200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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