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争夺孩子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8-06-04 作者:石文辉律师
【案例】冼某与徐某经恋爱,于2013年1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2月29日生育儿子冼某某,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16年徐某独自带儿子到海口生活,与原告分居至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冼某在临高县城经营餐营业,收入为6000元/月,徐某在海口幼儿园工作,月收入为4300元/月。
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冼某与徐某离婚,儿子冼某某由徐某抚养,冼某向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冼某某年满18周岁之日止。
【石文辉律师解答】
在本案中,徐某能够成功的拿到孩子的抚养权,关键在于律师的办案思路,看似简单的案子,其实背后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并不简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法院在判孩子抚养权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可有时候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双方并不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因素,双方的抚养能力也差距不大,这种情况怎么去争取孩子抚养权才能有更大的把握呢?
律师以实际的办案经验告诉大家。本案中,徐某是被告,作为徐某的代理律师,作了必要的庭审团队分析和收集证据,庭审中运用辩论技巧,最终为徐某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徐某的要求是在取得孩子抚养权的前提下才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律师根据徐某的要求,并制定了办案思路,庭审中首先是不同意离婚,目的是让法官把争议焦点归纳为是否存在感情完全破裂的事由,整个庭审过程中,法院在审理冼某与徐某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律师在审理过程中也着重的围绕着冼某存在不宜抚养孩子的因素,通过询问让冼某自己把实际情况说出来。整个庭审过程,看上去是在审理感情是否破裂的争议焦点,实则是让冼某自己在不经意间承认自己存在不适合抚养孩子的因素,以此来达到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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