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计算规则
发布日期:2018-06-01 作者:赵启太律师
——深圳田凯程律师、赵启太律师分析
【关键词】
深圳律师 个人信息 刑事辩护
【解释条文】
第十一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条文主旨】
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计算难”的实际问题,《解释》第十一条专门规定了数量计算规则,特别是第三款确立了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认定规则。这对于方便司法实务操作,便利相关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意义。
【条文释义】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计算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计算,特别是同一条信息涉及家庭住址、银行卡信息、电话号码等多类别个人信息,如果是按照一条公民个人信息来交易的,则往往会认定为一条公民个人信息。对此问题,实践中并无太大争议。但是,如果将这一规则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又可能会限缩司法裁量空间,难以兼顾复杂情况。故而,《解释》对此问题未作专门规定,实践中可以沿用上述做法,综合考虑实践交易规则和习惯,准确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形下“一条”公民个人信息应当理解为“一组”公民个人信息。例如,公民个人的银行账户、支付结算账户、证券期货等金融服务账户的身份认证信息,应当理解为一组确认用户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而非单个数据。
对于实践中存在的针对同一对象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情形,则明显不宜先计算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再计算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故《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此外,考虑到公民个人信息可能被重复出售或者提供,其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同于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一次的情形,故而,《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二、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认定
从实践来看,除公民个人敏感信息外,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动辄上万条甚至数十万条。此类案件中,不排除少数情况下存在信息重复,如针对同一对象并存“姓名+住址”“姓名+电话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等数条信息,但要求做到完全去重较为困难。此外,对于信息的真实性也难以一一核实。个别案件中,要求办案机关电话联系权利人核实公民个人信息的做法,明显不合适。有论者从体系解释、认识错误、法益等角度出发,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象应当是真实的个人信息;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出发,认为公诉机关应当举证证明个人信息是真实的个人信息。以此为基础,对“逐一认定个人信息是否真实会消耗过多的司法资源”的观点进行批驳。参见叶小琴、赵忠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象应当是真实的个人信息》,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2月15日第6版。本书认为,立足理论层面,抽象而言,上述观点无疑是合理的。但是,立足于实务层面,对于证据规则的具体应用无疑应当兼顾各类犯罪的具体情况。对于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由于入罪门槛较低,实践中逐一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并无困难,实践中完全可以做到;但是对于其他公民个人信息、特别是在海量状态之下,要求逐一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实践中难以做到,故应允许适用推定规则。逐一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与运用规定规则认定信息的真实性,应当都是证明个人信息真实性的合适方法,只是基于案件实际情况作出的不同选择罢了。而且,推定规则的适用,并不意味着背离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更不意味着举证责任的转移。对此问题已有诸多论者加以阐释,兹不赘言。基于此,《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推定规则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的倒置,公诉机关仍然承担对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的举证责任。基于此,对于批量公民个人信息仍然应当要求作去重处理,对于明显重复的信息应当予以排除。这从技术角度并不存在难题,且对于确保案件的质量大有裨益。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公民个人敏感信息不宜适用《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而应当逐一认定。主要考虑如下:(1)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公民个人信息的价格相对较低,甚至不会按条计价,故要求逐一认定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公民个人敏感信息价格通常较高,通常按条计价,逐条认定不存在难题。(2)涉敏感信息的案件入罪标准较低,五十条或者五百条即达到入罪标准。为此,对于此类案件要求逐一认定敏感信息的数量,对于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完全必要。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杨X寻衅滋事罪无罪成功案例
- 方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成功案例
- 利用游戏骗取支付公司接口洗钱构成非法经营罪
- 张XX介绍卖淫罪罪轻成功案例
- 芦X贩卖毒品罪成功案例
- 从“组织卖淫”到“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认罪认罚框架下的精准罪名之辩
- 如何从“实刑建议”到“缓刑两年”
- 张俊杰律师代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成功实现量刑辩护(由实刑建议争取到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会怎么判?
- 擅自出售汽油,构成什么罪?
- 潍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辩护至判缓刑
- 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功辩护减刑4年
- 东莞刑事辩护律师肖响华代理李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成功辩护罪轻
- 东莞律师肖响华案例代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功辩护不追究刑事
- 东莞律师肖响华代理邓某非法经营罪案成功辩护刑期6年降至1年11月
热门文章
- 开设赌场罪怎么判刑判几年?网络赌博如何定罪量刑判多少年
- 被同事轮流强奸(轮奸)一审判刑十年以上的刑事判决书
- 拿钱收钱替人办事被告诈骗怎么办?专业诈骗罪律师经验指导
- 手淫、口淫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卖淫行为之解析
- 开设网络赌场怎么判刑?网络赌博代理被抓判几年、开设赌场被抓后多长时间判刑
- 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标准
- 强奸案件中受害女方的过错责任——86个强奸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
- 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告强奸怎么办?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被诬告陷害强奸会被判刑吗?强奸罪律师告诉你如何证明清白
- 我为河南杀人喂狗案主角高铁钢辩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
- 刑事上诉状(范文)
- 电信诈骗万怎么判刑,判几年,判多久,被拘留了多久开庭?专业电信诈骗罪辩护律师经验
- 贩卖毒品成功案例
- 和醉酒的女人发生关系就是强奸吗?
- 经典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