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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与第三者生子,无过错方离婚可否要求精神抚慰金?

发布日期:2018-05-30    作者:遇鹏律师
2015年5月,林小姐和吴先生“奉子成婚”,婚后仅3个月,儿子天天就出生了。当林小姐夫妇为孩子申报户口时,派出所以林小姐怀孕三个月后结婚为由,要求进行亲子鉴定。本以为只是例行的手续,没想到鉴定结果出来后,所有人都惊呆了,天天竟然不是吴先生的亲生子。这时,林小姐才说出了在她心头压抑已久的秘密。
原来,这都是一次酒后乱性惹的祸。2014年11月的一天,林小姐与朋友张先生吃饭,饭后,尚未尽兴的张先生提议到他家中继续喝两怀,不料,酒后两人发生了关系。当时,林小姐与吴先生还处在热恋期,一切发生后,她不敢告诉男友。可没多久,她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没多久,林小姐和吴先生才“奉子成婚”。得知此事后,感觉受骗的吴先生选择与林小姐离婚。并要求女方支付精神抚慰金。


关于离婚案件中精神抚慰金的支付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难题,关于是否支持精神抚慰金,司法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谓重婚或与他人同居,需要长期、稳定、 持续性的共同居住,仅为一夜情或者不能证明长期、稳定、持续型同居关系而导致生子等,不符合该条法律规定,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很难掌握另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的证据,有时只能提供手机短信、微信、照片等证据,往往只能证明另一方曾经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很难证明另一方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如果与他人生子尚不能被认定为符合第四十六条的 规定,那么司法实践中就很难有被认定为符合的情形,对无过错方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只要存在与他人生子的情形,就应当认定符合四十六条的规定,应支持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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