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产权人的被安置人也可获得拆迁补偿案例
发布日期:2018-05-26 作者:罗春利律师
【基本案情】
赵某、赵父、钱某、钱母四人均是昌平区某处房产的实际居住人,赵某系赵父之女,钱某是钱母之子,赵父与钱母系再婚。2012年12月四人所居住的房屋拆迁,四人均是被安置人口,该房屋产权人登记为赵父,该房屋为货币补偿共取得拆迁款800余万元,赵父与钱母据为已有,赵某不服,遂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四分之一拆迁款。
赵父辩称,赵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没有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故原告起诉要求分家析产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所述争议房屋产权人是被告,根据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本案被告为该财产的被拆迁人,所得的拆迁补偿款归被拆迁人即被告所有,与原告无关,而原告要求分割被告的房屋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思路】
律师认为,拆迁房屋的被安置人口享有获得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该房屋新建及翻建过程中,赵某虽未参与,但在新建及翻建过程中,其均为户籍登记人口,且拆迁时其为在册人口及实际居住人口,故有权分得区位价补偿款的四分之一即189118.5元。关于拆迁补助费中的特困户拆迁安置补助费,该补助为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而且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的情况下经申请发放的补助费用。高×1作为拆迁时的在册人口及实际居住人口,与其他在册人口及实际居住人共同符合上述条件取得该部分补助费,故其亦应分得该项补助费中的四分之一即1815947元,故赵某要求赵父给付拆迁补偿款的请求是合理的。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赵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赵某拆迁补偿款一十八万九千一百一十八元五角,拆迁补助费一百一十九万零二十二元二角五分,共计一百八十七万九千一百四十元七角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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