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难遇的宾馆嫖娼一次判离案
发布日期:2018-05-20 作者:孙旭权律师
【案情简介】
貂蝉和吕布本是对恩爱的夫妻,一年恋爱,一年结婚,一年生育女儿。可婚后,由于初期了解过少,再加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悬殊导致二人的感情逐渐疏离甚至破裂。更者,吕布在婚后一年,貂蝉凭借女性天生的第六感,感觉丈夫“有问题”,回想起在生活中的蛛丝马迹更觉得可疑:丈夫将自己手机修改成了貂蝉不知道的密码,手机不离身,即便回家洗澡时也带进浴室,基本上不太碰妻子,双方的夫妻生活越来越少,这让妻子很痛苦……在心理学方面有一种观点说,女性是天生的心理学家。而S律师根据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也认为,处在这类婚姻状态中的女性,在“好奇心”以及“要死也要死的明白”这样的想法驱使之下,“东窗事发”后个个都会成为福尔摩斯。貂蝉不仅国色天香,而且也是聪慧过人,于是开始了“调查和取证的谋划”……(此处过程省略一万字),在宝宝诞生的1个月后吕布就因在某宾馆嫖娼被公安机关拘留14天,这些情况和证据都被貂蝉牢牢掌控着,为维权“未雨绸缪”。貂蝉尽管失望至极,但考虑到小宝宝还刚出生,忍住了这口气,让吕布签下了认错道歉的保证书便作罢,保证书内容为:……。可是签了保证书的吕布并没有悔改,在1年后的2014年又被貂蝉发现了婚外情。吕布为此再次出具了保证书,吕布再次作出承诺:……。可此时貂蝉已然心灰意冷。于是,于2017年7、8月开始与吕布分居。并于2018年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法官根据貂蝉提交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和保证书认定了以下事实:
1、二人的婚姻关系和生育女儿的事实
2、吕布嫖娼的行为并两次出具保证书的行为
3、二人从2017年7月开始分居,此前二人也长期分房睡觉,双方长期没有性生活。
据此,法院予以认定二人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准予离婚。抚养权由双方协商一致由吕布获得。
【法眼视角】
视角一:满足什么条件一审会判离?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我们可知,如若满足以上五个情形中的一种,并且调解无效,则是法定应当予以判离的。而此案的法官之所以如此果断坚定地做出了离婚判决,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吕布嫖娼并且屡教不改的行为,此情形可以类比适用上条的第三项。再加上二人从2017年开始分居,虽单独并不满2年,但加上嫖娼屡教不改行为,便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
视角二:一审不判离的原因是什么?
大部分离婚案件不判离的原因之一是未满足以上五种情形。而原因之二是法官基于“给予每段婚姻充分的回旋余地”的考虑。古语有言“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作出一个离婚判决固然简单,但是很有可能因此而谋杀了一段本有挽救余地的婚姻。而通过短短几天的审理法官是没法做到对每一对夫妻的婚姻状态都精准把握的。因此,法官宁可选择让一段没有起死回生可能的婚姻再撑一段时日,也不愿结束一段已经辛苦坚持了多年的婚姻。
视角三:保证书规定的“若违反义务即离婚”的条款是否有效?
此案中,吕布出具的第二张保证书规定,如若再涉黄赌毒,便同意与貂蝉离婚。那么此条款是否有效呢?貂蝉可否依据此协议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呢?根据现在主流的司法实践观点是不能。保证书的性质是一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一种合同,是用来规定和处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协议。而当事人一方的离婚自由权是人身权利的一种,是不能用合同来处分的,这将有违公序良俗,就算规定了也是无效条款,不可以仅凭这一协议直接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案后反思】
据此,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一审难判离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法院,而是当事人,不是所谓的法院“通行规则”,而是普遍案情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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