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当庭调解离婚。
发布日期:2018-05-17 作者:邵贤南律师
民事调解书
(2018)赣0112民初1606号
原告:王明(化名),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36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系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华(化名),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360XXXXXXXXXXXXXXX。
原告王明与被告张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明与被告张华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2月20日生育男孩王某甲,2014年10月21日生育男孩王某乙(现两小孩均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2016年12月底,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同年9月4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此,原告王明诉讼来院。要求依法判令: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儿子王某甲、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出1000元抚养费直到小孩成年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的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明诉与被告张华离婚予以准许;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王某甲由原告王明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至小孩独立生活止,婚生男孩王某乙由被告张华抚养至小孩独立生活止,原告王明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20000元(已当庭给付);
三、原、被告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王明自愿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子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胡娇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滕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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