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鼓楼区第1次起诉离婚必须掌握的诉讼技巧与律师策略2018
发布日期:2018-05-01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手续?
南京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南京起诉离婚需要多久时间?
南京起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南京起诉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确定?
离婚后财产如何分配?
离婚后方才如何分配?
新婚姻法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离婚诉讼仅仅是民事诉讼一个小小的分支
法律也没有禁止非专业离婚律师代理离婚案件
相反大量的律师也参与离婚诉讼的代理之中
当事人如果一味求便宜、省事,交给非专业婚姻律师处理离婚案件。
可能在离婚案件中的细节处理不好!
比如:
作为原告:如何隐藏部分诉讼请求、部分证据、部分事实,以求得对于被告临时突然袭击,以实现更好的诉讼效果
作为被告:如何临场应变原告临时增加的请求、证据,以及对于原告虚构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和反制如何迅速进行反驳和抗辩。
离婚诉讼因属于复合型诉讼,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关系、债务关系等诸多方面,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以实现主要目标为核心轴点为根基,如何协调其他诉讼请求的推进。
离婚调解过程其实比离婚开庭审理过程还复杂,因为这里会夹杂着法官的参与和干预,一旦法官直接或提前透露倾向性的调解方法,那么后续的调解就很难展开,而且调解各项请求的取舍的方向和程度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任务,因部分问题当事人在案件结束后还可以另行起诉,因此调解离婚一定要专业离婚的全面意见才能获取最大最安全的利益保障,这绝对非一朝一夕之功,专业离婚律师也是在长期一线代理中【包括部分案件的吃亏上当才最终明白和醒悟】积累的宝贵经验。
离婚案件的庭审节奏相对其他案件相对轻松和不拘谨,因此在突然情绪爆发的时候,最容易出现一些不理智的事实陈述和方法陈述,导致最终离婚案件审判或调解之时落入口实和把柄,因此离婚诉讼尽量多让律师说,当事人自己想说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法庭审理并不是我压倒对方就胜利、并不是我攻击对方每一句话我就胜利,说的一句话一定要想想如何对于自己诉讼结果有帮助,这需要专业离婚律师的教导。
有些离婚案件比较简单确实没有发挥出离婚律师的全部本领,但大多数离婚案件在庭审之中会突然出现非常多当事人难以预料的问题,包括虚构的债务,子女抚养事实的偏颇,感情破裂归责的刁难。
而类似房屋价格协商,房屋所有权的取舍,房屋竞价的归责,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的综合方案、财产多分少分的法定、酌定理由汇集,财产分割、转移隐匿财产的所有特征,离婚过错赔偿补偿的数额计算,都是需要非常复杂而精确的设计和精算。
比如房屋价格协商:我们通过预判对方的心理和特点能够得知对方如果想要房子,我们就尽量推高房屋价格使得我方分割的钱能更多,如果我方想要房子,就尽量压低价格能够使得我方给付的房屋折价款能够更少,有时候这个差价能够有20万-50万,这有时候远比多分相应比例还要多,但需要专业离婚律师特殊的经验和技巧才得以实现。
最后离婚案件的心理博弈和心理状态调整也是关键,专业离婚律师也时常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实现全部财产的争取【对方净身出户】,低于法定年龄的男方争取子女抚养权,这些奇特的成功案例不仅源于对于案件和证据本身的准备,还源于针对对方当事人的心理弱点和心理特征进行的巧妙安排,离婚诉讼的结果总体上波动比大,经常出现一方大胜、一方大亏。
因此,为什么有些人只请专业离婚律师?原因有两个:
第一,律师费不是他的第一考虑,只要律师费在他的承受范围内即可。
第二,一辈子可能只打一次离婚官司,他希望找到最专业、负责的离婚律师,以求得最大的法律技能帮助,减少失误、败诉的几率,哪怕败诉的几率很低很低,他们都希望尽量的避免出现,另外如果闪现出相应的机会,他就希望自己的离婚律师能够一举获取更多的利益乃至全部的利益以实现自己在整个婚姻过程中的弥补和慰藉。 从我执业处理离婚案件多年的感受得到一个非常宝贵的经验,就是当事人离婚决心越强则越能够快速离婚。
最高院强调关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从五个方面入手判断
1、婚前关系如何,2婚后感情如何,3、双方是什么样的矛盾以及双方处理矛盾到底是钝化矛盾还是恶化矛盾,4、原告离婚的决心,5、双方到底有无和好可能。
由此可知原告离婚的决心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重要的因素。
不少当事人遇到夫妻矛盾或感情的痛苦当下是非常容易表达出自己已经下定决心要离婚,四处咨询律师该如何办理离婚、离婚的流程、离婚的证据、以及离婚和相关费用和成本,但犹豫类型的当事人迟迟没有起诉,原因也绝对不是因为双方还有协议离婚的可能,那到底是什么使得这样已经下定决心要离婚的当事人,迟迟连诉讼离婚的第一步都还没有完成,还是原地踏步、毫无进展。
答案其实是恐惧!怕第一次离不掉!
怕对方不给自己财产、不给自己孩子!
怕证据不足支持自己的观点!
怕对方请了律师该怎么办!
怕对方找了相关社会关系该怎么办!
怕对方万一开庭不来怎么办!
怕对方转账隐匿财产该怎么办!
怕对方受到诉讼通知后实施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
总体上TA在心里无限循环这些担心的过程
其实就怕离婚的结果不好、离婚的时间慢,还不如现在这样混日子。
可世界上就是有一群人,目标性非常明确,不到目的誓不罢休,非常清楚等待不如出击,只要进入诉讼环节就已经获取一半的成功,即使第一次判决不离,起码程序也走了一半,离婚的目标也将会近在眼前,很快就能实现离婚愿望。
而这类人还愿意借助专业离婚律师的帮助尽量在第一次诉讼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更重要的机会在于利用诉讼技巧、条件和方法的交换来实现比较利益平衡,实现和平分手,快速离婚。
行动是治愈绝望唯一的方式。
2018年离婚案件
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
证明对方有过错-我方财产适当多分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鼓楼离婚案件2018-2-26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婚外情等其他感情问题,女方无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刘桂占副庭长。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方面【均照顾女方】。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庄荣华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在此次诉讼的一次诉讼的过程中:1、实现了快速离婚、2、双方财产处理照顾女方,3、债务承担方面也照顾女方。
本案另也存在男方婚前房屋婚后还贷以及增值的部分的计算,庄荣华律师庭前与法庭联系,要求对方带起与计算相关的所有材料,在庭中也协助法庭计算赔偿额。
另男方形成了一些对外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债务承担方面庄荣华为使得我方少承担债务也提供了专业的离婚代理经验的法律意见,最终被法庭采纳,我方仅承担2成债务,对方承担8成。
调解技巧和调解策略在离婚诉讼案件具有巨大的机会优势和诉讼战略意义,再没有如同离婚案件的其他诉讼业务能够充分展示律师的调解作用!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1 9 8 8年,现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8 7年,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与婚外异性存在婚外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照片一组、交易记录,证明被告在婚内长期有婚外情,有过错,在分割财产上适当照顾女方。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为婚外情对象购买东西,产生非夫妻共同生活的花费。证据二、视频一份,证明被告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被告陈述证据一中前三张照片是被告和同事在单位组织活动时拍的,床上的照片中并非被告,被告够买的手表、手镯、零食不是买给照片上的同事,是给另外一个同事买的;但唇膏、玩具、充话费、手链是送给照片上的人。被告送东西属于正常同事交往,金额也不多。被告否认视频中的人是其本人,但经本院释明,被告并不申请对视频中的人是否是被告本人进行鉴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贷款证明、借款合同、公积金还贷记录、江苏银行交易流水、被告江苏银行贷款对账单、华泰证券对账单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作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依法准许双方离婚。
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室的房屋问题。涉案房屋糸被告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属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但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庭审中,双方对房产价值已达成一致意见,结婚时房屋价值2 7 5万元,目前房屋价值4 5 0万元。双方婚后共同还贷95206. 31元,目前贷款已结清,房屋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共计4万元。因此,综合考虑婚后还贷情况、房屋产权登记情况以及房屋增值等因素,本院认定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7 7 0 0 0元。
关于双方名下的银行卡余额。双方均表示不分割对方名下的银行卡余额,本院对此予以准许,故双方各自名下的银行卡余额归各自所有。
略。
关于被告主张的债务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婚后贷款炒股,原告对此也知晓,被告炒股亏损后,被告再次向江苏银行贷款用于归还之前的贷款,因此,该1 0万元贷款系为双方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属于过错方,因此,本院在分配债务承担时应适当照顾无过错方。考虑到贷款系被告所贷,故本院认定该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室的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A房屋补偿款77000元;
三、原告A购买的家具、归原告A所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B40000元;
四、被告B在江苏银行的贷款由彼告B负责偿还,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B20000元;
五、原告A与被告B各自名下的银行卡余额归各自所有;
六、综合上述二、三、四、五项,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A1 7 0 0 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3 34 0元,由原告A负担1 1 34 0元,被告B负担1 2 0 0 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岁月催人老,人生如过客,不知不觉中,走过了一个又一个的春夏秋冬,有过迷茫,有过孤单,有过心酸,有过奔忙,都是生命最美的印记。生命是一趟有去无回的旅行,时光的渡口,你我皆是过客,善待自己,才能微笑向暖,学会释然,方能明媚如歌,你若懂得,便是从容,你若慈悲,岁月无恙
2018年离婚案件
第一次起诉离婚
快速调解离婚-获取抚养权及6万转移隐匿财产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鼓楼离婚案件2018-4-13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子女抚养等其他感情问题,女方无奈委托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刘桂占副庭长。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2300元。
三 、对方支付我方8.2万元财产折价款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庄荣华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在此次诉讼的一次诉讼的过程中:1、实现了快速离婚、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3、财产分割、转移财产。
调解技巧和调解策略在离婚诉讼案件具有巨大的机会优势和诉讼战略意义,再没有如同离婚案件的其他诉讼业务能够充分展示律师的调解作用!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B,女,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5年登记结婚,于2016年生一子C。现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自2018年4月起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被告B子女抚养费2300元,至C18周岁时止;
三、关于探视:原告A每月可探视孩子两次,每次一天,当天早上8:00由原告A从被告B处接走小孩,晚上19: 00之前原告A将孩子送回被告B处;
四、原告A于2 01 8年4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B82000元;
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该款已由原告A预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拒绝被负债,最高院2018新规定
一、《解释》出台的背景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历来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发布指导案例等多种形式,逐步构建起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是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衡量后,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情况,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通过该解释第二十四条,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量标准。随后的司法实践表明,这条规定有效遏制了当时存在的一些夫妻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较好地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
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妇联等组织经常接到反映或者投诉,出现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令未举债一方配偶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等极端案例。这些发展变化使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难度也随之加大,如何正确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日益成为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为及时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28日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根据各级妇联等相关组织和各级人民法院的反馈,补充规定和通知出台后,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注意到,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全面解决。特别是近年来因民间借贷案件高发,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的问题日益凸显,人民群众强烈呼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着力在解决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上下功夫,着力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上下功夫,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关切,经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解释》。《解释》旨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起草《解释》的基本思路《解释》的起草,坚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倡导诚实信用,体现公平正义。以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依法有效行使,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强调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财产权的全面、平等保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规范形成良好的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不断增强和保障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是一个异常复杂的法律问题。经过多年的积累、检验和不断完善,从法律和司法解释层面上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目前,民法典分则正在加紧制定过程中,包括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制问题作为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必然也是立法高度关注和着力解决的问题。《解释》没有就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新的全面系统规定,而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原则精神,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和现行司法解释基础上,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本着密织法网、查缺堵漏的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
对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有关夫妻债务问题,比如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将此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司法实践中没有发现理解适用不当的问题,故《解释》对此没有涉及。《解释》施行后,诸如上述《解释》未涉及的夫妻债务认定、防范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等问题,应当按照法律和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解释》坚持的基本原则在《解释》的起草过程中,主要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解释原则。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民法总则、婚姻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坚持在法律赋予的司法解释权限范围内,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二是问题导向原则。适应新形势、面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注重司法解释的实效性,聚焦社会关切,集中就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从司法裁判权行使的角度,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适用进行细化完善,进一步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
三是平等保护原则。债权人的债权和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均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既要依法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具名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这两个风险朝极端化发展。易言之,就是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通过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等方式,取得二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四是广泛听取意见原则。为更好地起草《解释》,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开展了大量前期调查研究。2017年3月至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联合邀请婚姻法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等组成联合调研组,分赴北京、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广东、湖南等8省市进行专题调研,认真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妇联组织、民政部门、各级法院法官、律师以及案件当事人意见,与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征求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意见,确保《解释》兼收并蓄、切实稳妥。
四、《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4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根据民法总则、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订立合同的基本要求制定的。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这条规定既充分尊重了民事商事法律确定的一般交易规则,又对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给予了充分关注。夫妻虽然存在紧密的身份联系,以及由于共同生活而在法律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享有互相代理的权限,但双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并不因婚姻的缔结而丧失。《解释》第一条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日常生活”,即日常家事这一概念,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的处理权”既应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应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根据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即“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也得到了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的普遍支持和认可。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夫妻因配偶身份关系的确立依法享有家事代理权,是婚姻的当然效力。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参考学理通说,《解释》作出了上述规定。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也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相一致。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可以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
(四)《解释》的适用范围《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婚姻法学专家意见
①解释第一条将“共债共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有哪些积极意义?适用“双方合意”应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 夏吟兰: 《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双方合意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就是指的夫妻双方对共同举债达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双方均同意借债,形成双方合意。 在适用共同财产制度的国家中有许多国家明确规定双方合意是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解释》增加“双方合意”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应有之义,而且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脉相承,与时俱进的,达到了对司法解释二第24条补充完善的目的。夫妻非因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而举债时,须以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为前提,这体现了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是宪法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 夫妻双方就共同举债所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夫妻共同债务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原则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未解除婚姻关系之前所达成的关于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属于一般共同债务; 第二,双方均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确定双方是否达成举债的共同意思时,应当注意保护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非举债一方的权益,确定行为能力的时间应当以签字或作出追认意思表示当时的精神状态为准; 第三,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是公序良俗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行为诱骗、迫使他方签字或追认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 ②《解释》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日常家事代理权,明确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评价《解释》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马忆南: 夫妻互享日常家事代理权,这是夫妻身份的法律效力之一。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确定了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的法定代理权和连带责任,为交易中第三方的利益的保护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一般认为以日常家事为限,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出现紧急情况而配偶不在家,或者婚丧嫁娶时也可以得到相应扩张。 各国民法一般认为,夫妻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不得超越日常家事的范围,一旦超越,无论是质的超越(例如与第三人约定不属于日常家事的事项),还是量的超越(如购入物品的数量、价格与夫妻共同生活程度不适应),对于超越范围的事项,由越权代理人自负其责,即个人以其特有财产或者分别财产负责。 虽然我国婚姻法尚未明确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但依据婚姻法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法理和外国立法例,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将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完全正确的。 ③《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及举证责任。如何评价?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薛宁兰: 《解释》第3条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及举证责任,作出不同以往的解释。 本条包含两层意思: 首先,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这与《解释》第2条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限确立一方对外举债性质的标准相一致,也明确了人民法院的立场和态度,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标准。 其次,通过确立举证责任,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救济途径。这其中隐含着对此类债务定性的次级标准,即:法院如果将此类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应当考量债务的用途或者考察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表面上看,本条似乎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它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 总之,新解释第3条既明确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原则定性,又从实际出发确立三种例外情形,通过将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债权人,对其权益予以相应保护。④《解释》没有就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新的全面系统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还需要如何进一步完善?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 李明舜: 婚姻家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需要法律、道德、习惯等各种力量来共同维系。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解决涉及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审判的改进,不可能通过一个司法解释毕其功于一役。期待正在编纂中的婚姻家庭编能够在汲取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例,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以服务和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夏吟兰:司法解释的权限不是建构制度,而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对现有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提出法官执法的具体方法与措施。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应当作为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修改补充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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