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妇因家庭矛盾离婚 原告无证据想离婚可如愿吗
发布日期:2018-04-02 作者:丁嫣律师
原告季某某诉称:被告系我女婿于2010年5月在中介所雇佣的保姆,与我于2011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长期在棋社打麻将,而我只能在家里吃方便面。我与被告之间已经没有夫妻感情。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季某某向法庭提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28日登记结婚。
被告孙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很好,从来没有吵过架,是原告的子女反对我们的婚姻。我对原告提供的登记记录证明无异议。被告孙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为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反对草率离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原告无证据想离婚可如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可知,本案中,原告庭审中未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被起诉离婚后主张分割房屋产权积极应诉答辩一审获全胜
- 离婚后十几年又主张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看法院怎么判
- 男方出轨张俊杰律师为女方获取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银行抵押权能否成立?
- 子女出钱买房后登记在父母名下,是否必然构成借名买房?
- 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 未登记而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返还标准的认定
-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可以排除金钱债权执行吗?
- 父母婚前支付购房保证金,是彩礼Or赠与Or借款?
- 情侣分手请求分割同居财产,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有何区别?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