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女方不想结婚 男方能否抢婚
发布日期:2018-03-30 作者:余芬律师
2012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甲县王某、罗某的父母商定让两人结婚,为此罗某的父母给王某家送去了礼品,但王某不同意与罗某结婚,遂退回了了礼品。某日晚,王某骑摩托车回家,罗某中途阻止,不顾王某极力反抗,用汽车强行把王某带到乙县,强迫王某同意与自己结婚。在实施抢婚过程中,王某右腿被摔伤。王某认为罗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致自己轻微伤,致使其身心遭受痛苦,并造成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罗某的犯罪行为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并请求罗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500元。
法院判决:订婚后返回也不能抢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自诉人王某的父母未征得王某本人的同意,即答应被告罗某父母的请求,要自己女儿即自诉人王某与被告罗某结婚,并且接受了罗某家的彩礼,这显然是“父母包办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我国立法不规定婚约,但是并不禁止未婚男女婚前订婚。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但订婚时,必须出于本人自愿,没有法定的婚姻障碍。婚约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父母、尊长等代为订立的婚约一律无效。而且,当事人订立的婚约也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履行婚约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原则,并且可以解除。本案自诉人的父母包办其婚姻,并接受了罗某家送的彩礼,说明此时他们在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王某将罗某家所送彩礼予以退回,这表明其拒绝与罗某结婚。在这种情况下,罗某采用抢婚的手段,限制王某的身体自由,强迫王某与其结婚,不仅侵犯了王某婚姻自由的权利,也侵犯了王某身体自由的权利,故判决:被告罗某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罗某赔偿自诉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损失1500元。
律师说法:订婚后女方不想结婚,男方能否抢婚
本案中王某不愿意与罗某结婚,罗某用暴力行为强行将王某抢婚,属于婚姻继承法典型案例与暴利干涉婚姻自由。对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我国《宪法》、《民法总则》《婚姻法》等对之都有明确的规定。婚姻自由原则是贯穿整部《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它把重点指向摧毁封建制度、破除封建传统的斗争,目的在于建立民主的婚姻家庭制度。就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而言,当事人双方确立夫妻关系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因此,法律要求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具体来说,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单方自愿;二是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者第三者自愿;三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本案中,罗某使用暴力,表现为“抢婚”。据有关资料反映,在我国有的少数民族地区,抢婚是一种结婚的风俗,是烘托喜庆氛围的一种形式,有的甚至被视为结婚的一种方式。对于这种抢婚,自然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绝后,便纠集一些人,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抢到自己家中,其情节严重的,则应当认定这种抢婚行为构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依法处以刑罚。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