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女方不想结婚 男方能否抢婚
发布日期:2018-03-30 作者:余芬律师
2012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甲县王某、罗某的父母商定让两人结婚,为此罗某的父母给王某家送去了礼品,但王某不同意与罗某结婚,遂退回了了礼品。某日晚,王某骑摩托车回家,罗某中途阻止,不顾王某极力反抗,用汽车强行把王某带到乙县,强迫王某同意与自己结婚。在实施抢婚过程中,王某右腿被摔伤。王某认为罗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致自己轻微伤,致使其身心遭受痛苦,并造成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罗某的犯罪行为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并请求罗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500元。
法院判决:订婚后返回也不能抢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自诉人王某的父母未征得王某本人的同意,即答应被告罗某父母的请求,要自己女儿即自诉人王某与被告罗某结婚,并且接受了罗某家的彩礼,这显然是“父母包办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我国立法不规定婚约,但是并不禁止未婚男女婚前订婚。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但订婚时,必须出于本人自愿,没有法定的婚姻障碍。婚约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父母、尊长等代为订立的婚约一律无效。而且,当事人订立的婚约也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履行婚约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原则,并且可以解除。本案自诉人的父母包办其婚姻,并接受了罗某家送的彩礼,说明此时他们在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王某将罗某家所送彩礼予以退回,这表明其拒绝与罗某结婚。在这种情况下,罗某采用抢婚的手段,限制王某的身体自由,强迫王某与其结婚,不仅侵犯了王某婚姻自由的权利,也侵犯了王某身体自由的权利,故判决:被告罗某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罗某赔偿自诉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损失1500元。
律师说法:订婚后女方不想结婚,男方能否抢婚
本案中王某不愿意与罗某结婚,罗某用暴力行为强行将王某抢婚,属于婚姻继承法典型案例与暴利干涉婚姻自由。对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我国《宪法》、《民法总则》《婚姻法》等对之都有明确的规定。婚姻自由原则是贯穿整部《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它把重点指向摧毁封建制度、破除封建传统的斗争,目的在于建立民主的婚姻家庭制度。就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而言,当事人双方确立夫妻关系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因此,法律要求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具体来说,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单方自愿;二是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者第三者自愿;三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本案中,罗某使用暴力,表现为“抢婚”。据有关资料反映,在我国有的少数民族地区,抢婚是一种结婚的风俗,是烘托喜庆氛围的一种形式,有的甚至被视为结婚的一种方式。对于这种抢婚,自然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绝后,便纠集一些人,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抢到自己家中,其情节严重的,则应当认定这种抢婚行为构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依法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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