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多次调解未果 原被告的离婚诉求一定会被支持吗
发布日期:2018-03-29 作者:余芬律师
原、被告于2002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3年1月27日男到女家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之前育有一女。原、被告于2005年5月25日生育一女。婚后被告外出务工,原告在家照顾小孩,期间被告先后给原告汇款三次,分别为2003年3月7日汇款1000元、2003年4月27日汇款800元、2007年3月15日汇款5000元,并于2009年2月9日给原告当面交付3500元。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及债务。2015年2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多次做调解工作,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有11年之久,婚前被告多次给原告汇款及购买衣物,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被告在外打工期间,也多次给原告汇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说明夫妻感情尚好。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改正不足,与原告共同奋斗改善家庭环境,挽救这段婚姻。原告提出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基础差,存在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并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不充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够多一点相互信任、加强感情沟通,原、被告仍有和睦生活的可能性。为了有利于社会稳定、家庭和谐,以及婚生小孩的健康成长。
律师说法:法院多次调解未果原被告离婚诉求一定会被支持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结婚11年,婚后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改正不足,与原告共同奋斗改善家庭环境挽救这段婚姻。因此,原被告离婚的判断标准依然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虽然多次调解未达到效果,但感情未破裂却是事实。故法院不准原被告离婚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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