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共同经营门市房,离婚协议能约定经营收益吗?
发布日期:2018-03-29 作者:余芬律师
廖某、杨某于1980年6月2日在五通桥区蔡金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杨旭某,现已成年。廖某、杨某于2012年7月10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在五通桥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备案。《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中的七间门市的房租由杨某收回,每年支付廖某一万元。廖某、杨某离婚后,杨某在2013年、2014年均按协议内容支付了廖某一万元。但杨某未支付给廖某2015年和2016年期间的2万元。廖某多次要求杨某履行义务,但杨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廖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分配收益有效,判决支付房租收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杨某双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廖某2015年、2016年房租收益12000.00元,从2017年起每年十二月月底前支付原告廖某房租收益6000.00元。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能约定经营收益吗?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廖某、杨某双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约定的财产性事宜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离婚协议能约定经营收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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