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夫妻聚少离多 感情不睦妻子起诉离婚
发布日期:2018-03-29 作者:余芬律师
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10月23日进行结婚登记。2007年5月11日生育一女儿,取名范欣蕾。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后双方由于家庭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1年10月,原、被告再次因孩子抚养费及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原告遂于2012年4月诉至法院。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称,因被告系现役军人,平常夫妻间就聚少离多,原告还尚能忍受和体谅,但被告每次外训回来休息时仍然在外玩耍,拒不回家和原告及孩子团聚。长年累月如此,已致使原告精神遭受严重创伤,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辩称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又有孩子,还能和好。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牛娅梅与被告范国锋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本着相互忠诚、相互关心、遇事互谅互让、相互多沟通、求同存异的原则,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有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在共同生活中,遇到家庭矛盾不能妥善处理,出现争执,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并无重大过错,为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故本院不准离婚。
律师说法: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指什么
为了保护军人的权益,我国法律对军婚给予重点保护。这一点不仅表现在《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中,还表现在《刑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因为有了这种保护,就导致很多非军人一方的配偶想离婚处于被动地位,如果军人没有什么重大过错,很难一次离婚成功。
那么,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具体指哪些情节呢?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即(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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