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妻子并与其它女人开房 三年后男子主动起诉离婚
发布日期:2018-03-29 作者:余芬律师
杨某某与赵某某于1991年5月在安徽省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1992年1月生育长子杨某甲,1998年11月生育次子杨某。1997年杨某某与赵某某全家到淮北市居住,双方感情尚好,后杨某某从事承包建设工程工作,经济条件渐好转,双方发生了矛盾。2012年11月8日,双方因家庭纠纷发生冲突,杨某某动手打了赵某某,2012年11月29日,双方经调解达成谅解协议。2012年12月2日、2013年3月5日,杨某某有与其他女性到宾馆开房的情况。2012年8月27日,杨某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赵某某离婚,后杨某某撤诉。2013年2月18日赵某某到本院起诉离婚,后也撤诉。2013年12月6日,杨某某第二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赵某某离婚,2014年4月1日本院以(2013)杜民一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本次诉讼系杨某某第三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赵某某离婚。自2012年8月27日至今,杨某某与赵某某一直没有共同生活,无法和好,双方矛盾越来越深。杨某某认为双方无法生活在一起,现第四次起诉请求判决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审查杨某某系第三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赵某某离婚,2013年2月18日赵某某也曾到本院起诉离婚。双方在多次诉讼经历的近三年时间内,虽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感情没有恢复,多年来无法进行共同生活,失去了夫妻感情维系的基础,杨某某与赵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虽然杨某某存在有殴打赵某某和与其他年轻女性开房等影响了夫妻感情过错情况,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以杨某某存在过错而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对赵某某不同意离婚的辩由,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法准予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
律师说法:出轨一方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吗
离婚是每个人的自由,并不因婚姻中虽存在过错而有所不同。因此,即使是出轨一方,也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由此可知,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不是一方有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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