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女方多次遭受家庭暴力,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日期:2018-03-29 作者:余芬律师
申请人张某某(女)与被申请人熊某某为同居关系。张某某向法院申请述称:张某某与熊某某于1996年同居生活,2012年张某某双眼病变失明后,熊某某及其父母对张某某百般虐待和实施暴力,为此张某某亲属多次报警,张某某亲属也多次遭熊某某及其家人的威胁、限制人身自由。2015年3月12日,熊某某将张某某打伤,在张某某入院治疗期间,熊某某拒绝看望和道歉。之后,熊某某将张某某驱赶出家门并拒绝支付医药费,致张某某居无定所、食无来源、生病无人照料和无钱医治。张某某向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禁止熊某某对其语言侮辱、恐吓、谩骂和肢体暴力、殴打、限制其人身自由;禁止熊某某对其近亲属进行骚扰、侮辱。
二、法院判决:判处禁止熊某某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禁止熊某某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熊某某骚扰、侮辱张某某及其近亲属。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三、律师说法:法院应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妇女权益
本案是一起残疾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熊某某均为残障人士,双方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同居多年,并育有一子。张某某近年来因眼疾加重,生活无法自理。熊某某及其家人平日对张某某非常粗暴,2015年对张某某进行了暴力殴打,当地政府和派出所均对双方纠纷进行过多次调处。
法院依据张某某的申请,依法发出人身保护令,送达了张某某、熊某某以及当地的村委会及派出所。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后,熊某某没有再采取过过激行为。为了进一步保护妇女权益,法院联系当地综治办、村委会共同做工作,最终确定张某某有权在该村的拆迁房分配中获得一人份额的拆迁房屋面积,现张某某已回到其娘家居住,其户口也与熊某某拆分。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真正起到了为妇女维权、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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