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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被从高层扔下谁来承担死亡责任?

发布日期:2018-03-23    作者:丁嫣律师
导读:西安北辰大道附近的一个小区里,一名刚刚出生的婴儿从楼上被人扔下。小区居民发现时,婴儿已没生命体征,身上还连着脐带。那么女婴被从高层扔下 谁来承担死亡责任? 女婴被从高层扔下
2017年12月14日上午9时许,西安市城北一小区里,一刚出生的婴儿从楼上坠下,当场死亡。小区居民讲,女婴落地时,没有穿衣服,肚脐眼还拖着一段约10厘米长的脐带。事发后,辖区警方迅速介入调查。警方逐层进行寻找,一度还带来警犬协助,但截至下午4时许,还没找到孩子的父母。
这是一个安置小区,这栋楼共21层高,南北都有单元门。小区居民说,将女婴扔下后,其父母可能已经离开了。下午5时30分许, 华商记者了解到,现场的警戒线已经撤除,警方或已找见嫌疑人。
昨日,事发地的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说,扔女婴的这户业主平时主要是老太太居住。老人为人也比较和善,事发前并未听说家里有什么异常,“老人购买水电的时候,还经常和我们聊天,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她的女儿(女婴母亲)就过来了。”有居民说,女婴的母亲是名牌大学毕业的,谈了个男朋友,家里人可能不同意,导致她有些抑郁。
昨日下午,记者从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了解到,警方已找到了女婴母亲,其自称生下来是个死婴才扔的。目前,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谁来承担死亡责任?
该案事实情况正在调查,如果确定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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