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分手费” 小三却不分手(主) 受伤妻子该如何要回那10万元钱
发布日期:2018-03-20 作者:刘洋律师
刘洋律师点评: 收受“分手费”有违公序良俗应返还。张庆已有配偶,他与陈丽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正常的婚姻家庭观,有违公序良俗,“分手费”也是不符合社会道德的,不应该得到支持。退一步说,即使该“分手费”的给付构成赠与,陈丽收取的10万元也是由李娜以家庭名义筹集的,是为了断绝其与张庆的不正当关系,故应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而事实上陈丽与张庆未断绝往来,赠与所附义务未履行。 李娜向陈丽讨款的过程中发生争执,陈丽在警方调解下向李娜出具了欠条,表示欠李娜10万元,实为同意返还10万元。刘洋律师提醒:“分手费”无法拯救家庭 婚姻还需双方用心经营 妻子为了维持完整的家庭而代出轨一方向第三者支付巨额补偿,并要求第三者与发生出轨行为的家人断绝关系,结合近年来承办的多起类似离婚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家人支付了所谓的补偿款,却换不来出轨方与第三者的真正分手。因此,律师提醒善意的家人,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分手费”并不能从根本上拯救家庭,婚姻的维系还需靠双方用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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