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同意亲子鉴定,一定可以认定孩子非亲生吗?
发布日期:2018-01-31 作者:吴继成律师
2005年,张明亮与宋小英开始交往并关系亲密。2009年9月,宋小英生育宋小小。2010年1月至2013年3月间,张明亮陆续向宋小小账户内汇入32万元,期间,张明亮向宋小英写下保证书,并要求宋小小改姓“张”。2013年,张明亮以其怀疑宋小小非亲生子、宋小英从一开始就不同意亲子鉴定为由,诉请返还不当得利32万元。
【律师解析】
①本案中,尽管张明亮与宋小小未一同居住,但其以支付抚养费方式抚养宋小小,且在保证书中要求宋小小改姓“张”。从法理上而言,上述行为和意思表示已构成认领。在支付抚养费数年后,张明亮以宋小小非亲生子,要求返还抚养费,隐含确认认领行为无效的要求。确认认领无效之诉,不属举证责任倒置之列,张明亮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认领存在无效情况,如意思表示瑕疵或双方实际上不存在亲子关系。
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张明亮与宋小英自2003年起就已开始交往,两人关系亲密。2008年9月宋小小出生。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张明亮对于宋小小是否系其亲生儿子应有足够判断能力。本案审理中,张明亮曾称其在2008年宋小小出生时就已向宋小英提出亲子鉴定要求,但宋小英始终不予配合,然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张明亮仍于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间,陆续向宋小小账户内汇入系争款项。张明亮应对自己所实施给付行为后果有充分认知。从张明亮给付系争款项至今,并未有足以令其对给付钱款原因产生质疑的事实发生。现张明亮仅凭宋小英不愿意做亲子鉴定为由要求宋小英、宋小小返还其之前给付款项,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张明亮诉请。
【实务要点】
确认非婚生子女认领无效之诉,不属举证责任倒置之列,认领人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认领存在无效情况,如意思表示瑕疵或双方实际上不存在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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