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女子被夺初吻跳河事件的法律评析
发布日期:2018-01-15 作者:吴丁亚律师
对着突如其来的一幕,小沈自然是没有任何防范,她当时就极度反感,一把徐某推开,并骂了徐某。随后小沈就走到了河边想要轻生,民警解释说:“因一时想不开就跳下去了,据这姑娘自己说,她从来没有找过对象,才20岁出头,初吻没有了,给了一个自己不喜欢的人,心里肯定很不舒服。”办案民警周威说,徐某今年29岁,是有家室的男人。民警跟他讲明利害关系后,徐某最终才承认,平时自己是挺喜欢小沈的,当时喝过酒,稀里糊涂的就拥抱并亲吻了小沈,说了不该说的话。目前,小沈尚未脱离生命危险,料理店厨师长徐某已被警方治安拘留12天。
吴丁亚律师评论:
本案的焦点问题,法律是否保护沈女士的“初吻权”?如果法律保护沈女士的“初吻权”,那么徐先生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首先,法律是保护沈女士的初吻权的。《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显然,沈女士的初吻权属于宪法保护的人权,既具有人身自由的属性(接吻的自由/性自由),也具有人格尊严的属性。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初吻权是与名誉权并列的民事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其次,徐先生对沈女士跳楼的后果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民事赔偿不因徐先生接受行政处罚而豁免。大家最关心的,可能是徐先生要对沈女士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金等费用(这些费用法律都有赔偿标准,是可以精确计算的)承担何种比例的赔偿问题。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我个人认为这一点取决于双方聘请律师的水平、对本案证据链的组合铺设以及法庭攻防和最终导致的法官裁判偏好。好的律师站在沈女士一边会将徐先生的过错与沈女士跳楼之间的因果关系用证据链严密链接,将初吻权的维权案打成一个全国的代表性案例,为沈女士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同样,如果徐先生聘请的律师足够给力,也可以将跳楼与侵权之间的因果关系斩断,进而最大限度缩小徐先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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