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7-12-21 作者:万林律师
杨某于2015年4月16日进入四会某陶瓷有限公司处工作,从事成品分级岗位。2015年11月10日8时左右,杨某在公司车间不慎被机器皮带绞伤左手,造成受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司送至杨某到四会万隆医院医治,诊断结论为左环指远节复合组织缺损伤,共住院14天。经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为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月10日。
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杨某购买社保,工资发放形式是每月月尾发放上一月工资到银行卡,月平均工资是3954元。
【仲裁裁决】
1、住院伙食费:70元/天×14天=980元
2、交通费:不支持
4、停工留薪期工资:2793元/月×2个月=5586元。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93元/月×7个月=19551元
6、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793元/月×1个月=2793元
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93元/月×4个月=11172元。
8、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以上合计:40382元
【一审判决】
1、住院伙食费:70元/天×14天=980元
2、交通费:不支持
4、停工留薪期工资:3206.4元/月×2个月=6412.8元。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06.4元/月×7个月=22444.8元
6、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206.4元/月×1个月=3206.4元
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06.4元/月×4个月=12825.6元。
8、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以上合计:46169.6元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问题,根据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公司每月的工资构成是由:出勤天数、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本月经济补偿金补助等项目构成。而计算每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是否要扣除每月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定负担的社保、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本案中公司支付杨某的每月款项收入中,含有预付的工龄经济补偿金,依法规不列入工资总额,属解除工龄补偿范畴,故应予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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