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期间工人上班受伤,应获得怎样的赔偿?
发布日期:2017-12-15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叶某于2016年3月由李某雇佣并派往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某工业区从事木工工作,每日工资平均为300元。于2016年4月13日下午14:30分左右,叶某在工作时开料锯锯伤,导致左手受伤,受伤后李某把叶某送到顺德和平手外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拇指开节部分缺损伤,共住院12天。于2016年11月4日经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叶某因左手拇指损伤致残程度,按照道交通事故评残标准,评定为十级伤残,鉴定费1500元。
李某支付了叶某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但并未支付伤残各项赔偿,随后,叶某以提供劳务者受伤害纠纷为由将李某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调解】
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调解,李某一次性支付叶某33000元作为叶某的所有补偿。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外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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