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以有没有共同生活为标准
发布日期:2017-12-07 作者:赵启太律师
【裁判要旨】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婚姻存续期与夫妻共同生活是两项重要标准,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更是实质性要素,系本质属性。审理中,应尽可能地查明婚内生活状况,平等重视和保护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利益,不能因涉案非直接婚内纠纷而有所忽视,也不能简单以举证责任作出推定。
【案情简介】
李某因与周某合伙经营铁矿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并将吴某列为共同被告。
周某与吴某之间存在过两段婚姻关系,涉案合伙经营发生于第二段婚姻期内,之后又离婚。两人在婚内经常发生争吵,复婚后关系未有好转,仍是争吵不断。周某做生意常年在外,小孩及家里生活主要由吴某负担。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某作为公务人员,未参与经营,也未分享因此带来的利益,李某也未尽到举证责任,涉案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周某支付李某变卖设备款、承包费等共计643600元以及违约金54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债务发生在吴某与周某婚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吴某未能举证证明系个人债务,对此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审判决后,吴某申请再审,案件由六安中院再审审理。
【法院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推定。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当符合、遵循法律规定的本身意旨。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婚姻关系存续期只是一个简单的外在判断形式,不能被唯一化。
本案双方分分合合多次,有异于正常的夫妻状态。在孩子中考后第二天即办理离婚手续,可见矛盾由来已久,长期存在较严重问题,也可以说明双方的婚姻对当事人而言确实难以继续。
二人在经济及生活上各自负担,就二者各自的经济能力以及双方关系的矛盾状况而言,具有一定的成因与基础。双方缺乏正常夫妻之间应有的相互扶持与依靠,对家庭生活缺乏共同经营的意向与努力。
故涉案债务不具有为夫妻共同生活这一特性,不能认定为系夫妻共同债务。原二审的认定存在错误,原一审以吴某为公务员未参与经营为由予以否定,也存在不当。综上,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1.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分析。与本案直接相关的规定,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该条一直是审判中的重点与难点。本着“对法律的理解还是先要回到法律”,坚持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当符合、遵循法律规定的本身意旨,通过回溯至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分析并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是实质性要素。同时,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个人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配偶应承担连带责任”,更进一步反向论证、强调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质性。基于此,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实质要素,而婚姻存续期只是简便的外在判断形式,不能被简单化为唯一标准。
2.对婚内状况事实审查与证据分析。涉及婚姻关系、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查明往往难点重重。在该类案件中,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较易形成且比较关键,需要注重对证据的综合考量,检验证据之间的协调性。对于书证等“实在”证据的缺乏,不能简单的以举证责任推定案件事实。本案审理中,对当事人陈述以及亲友证人证言,采取隔离询问、进行细节盘查,同时考虑到密切亲友参与协调家庭矛盾的客观合理性,在案情、证据、事实协调性的基础上,对这些言辞证据进行慎重、周全的鉴别与取舍,最终得出稳妥的事实认定结论。总的来说,案件中的法律真实,应当是以追求客观真实为主旨。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应当尽力使定案事实与客观真相相符合。
3.关于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的利益平衡。夫妻共同债务是以举债人为中介连接着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实质上也是对二者权益的权衡与取舍,有时更是此消彼长、难以定夺。在司法审判中需要兼顾各方利益。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多角度、多层次,每一项规定都发挥着特有的功能,需要全盘把握,才能做到不偏不倚。同时,随着经济发展,个人在社会中的独立性增强,婚姻中的身份依附关系相对减弱,亦需要注意配偶的独立人格性及婚姻生活的实际状况。审理中,对于法律适用或是事实查明,都务必做到论证充分、有理有据,切不能因涉案非直接婚内纠纷而有所放松或忽视。
如有需要可以联系田凯程律师、赵启太律师。
联系方式:
18028781878
18026990627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