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出现耳聋算不算职业病
发布日期:2017-12-01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25黎某入职佛山某汽车零件有限公司处工作,从事冲压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每天工作8小时,工作中接触噪声。2016年5月3日经佛山市职业病防治所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2016年7月5日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12月20日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黎某的工资发放标准是发放到银行卡,月平均工资为4387.85元。
【仲裁裁决】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319.67×9—25056=13821.03元
2、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319.67×8=34557.36元
【法院判决】
1、 残疾赔偿金差额:(34757.2元×20年×20%—25056元—6181.2元—被告已支付47699.27元)=60092.33元
2、 精神抚慰金:15000元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
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尚有获得民事赔偿权利的。但是职业病案件的赔偿模式为补充模式,即原告因患职业病而获得的赔偿应是工伤保险待遇再加上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同的项目差额。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习
目,而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均属于性历
相同的赔偿项目,不应重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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