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离婚怎么分 _
发布日期:2017-11-27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市玄武区离婚律师-关于诉讼离婚的必备知识证据交换,你需要知道的都在此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
权威案例指导、经典案例分析
【经典案情介绍】:
玄武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开庭调解一次,当庭制作离婚调解书
【案件阻力】:
男方不同意离婚
男方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孩子抚养权不同意归女方
承办法官:孙金凤【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17岁子女抚养权归对方,我方每月支付500。
3、本案调解书中唯一载明的房屋全部归我方所有,我方不支付对方折价款,剩余9万贷款我方偿还
得稀缺资源者得天下!
如何运用律师的稀缺资源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比较关心并且在乎的问题!
稀缺才有价值!
律师办案最终让本来稀缺的事物不再稀缺,
而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的合作模式成功得运作稀缺资源,
达到当事人希望案件承办的理想状态!
有经验的律师会发现价值,
最重要的是律师可以透过市场的表象,
找到供给关系重新组合后新的稀缺资源。
【本案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X民初X号
原告A,女,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儿子C,2008年在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14年在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5月1 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于2016年7月7日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于2016年7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5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三、2010年7月28日登记在原告A、被告B名下的位于浦口区室房地产归原告A所有,自2016年7月起该房屋剩余贷款及利息由原告A负责偿还;被告B自该房屋贷款及利息还清之日起3 0日内协助原告A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
四、原告A于2016年7月25日之前搬出佛心桥室,并将黄金项链一根、男式黄金戒指一枚交还被告B。 五、各人衣物归各人。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374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871元,由原告A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南京律师庄荣华:提醒各位粉丝,爱情是婚姻的保鲜剂,在生活中一些小事情能够避免争吵就一定要避免,双方互相体谅,互相理解,百年修得铜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两个人结合在一起,为了美好的生活为了各自的将来,请珍惜现在彼此所拥有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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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最新婚姻案件相关法律规定:
证据交换的制度内容
一、证据交换的启动
《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证据交换的启动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当事人申请启动,人民法院是“可以”组织证据交换;第二,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的情形,人民法院是“应当”组织证据交换。
二、证据交换的时间
《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证据交换的时间分为“可以证据交换的期间”和“进行证据交换的时点”。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证据交换的期间”位于答辩期届满后至开庭审理前的期间。另一方面,“进行证据交换的时点”系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方式,在“可以证据交换的期间”内予以选择和确定。
三、证据交换的主体
《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四、证据交换的过程
《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证据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据此,证据交换的过程即对事实和证据有无异议的意见和理由予以记录在卷。如果当事人对所交换的证据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亦可以适用证据交换制度(一般以两次为限),但是仍需要遵守证据交换的规则。
五、证据交换的效果
1.证据交换的举证期限效果
《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证据交换之日即举证期限届满之日,此是证据交换的基础性效果,亦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确定了证据交换日,则该日即是举证期限届满日。如果当事人在该日之前举证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延长举证期限),若人民法院准许延长举证期限,并确定所延长的时间,那么证据交换日则顺延至该时间。简言之,用“举证届满日”去理解司法解释中的“证据交换日”。
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是联系最为密切的制度,“证据交换之日即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的规则使得举证期限的效果可以当然适用于证据交换。
2.证据交换的庭前质证效果
《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审判人员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将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有无异议的意见和理由予以记录在卷,此即视为发表了质证意见。
3.证据交换的明确争点效果
证据交换的作用和目的之一在于明确争点,但这并非是证据交换必然能产生的客观效果,也不是诉讼进程必然能产生的制度效果,其更多是或许是一种“希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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