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离婚丈夫趁机移房产 法律对其的限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10-25 作者:尹青律师
据网易新闻报道,张女士与杨先生2000年结婚,但好景不长,二人的关系自2010年开始恶化。去年7月,杨先生正式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杨先生在法庭上拿出的一份抵押合同出乎了张女士的意料。杨先生称,因为自己经营的餐厅出现亏损,便以自己名下的两处房屋作为抵押,向父亲借款200万用于偿还债务。这份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5年6月。合同签订后,他们已经办好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今年7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因两处房屋产权不明,未做出处理。这两处房屋是二人婚后共同购买的,张女士有银行转账凭证。而且,杨先生及父亲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纯属恶意串通、伪造债务。为保护合法权益,张女士将杨先生及其父亲告上法庭。
法律对其限制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后夫妻购买的住房,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根据张女士所述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是可以证明该房产是二人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先生在未得到张女士的允许下将房产抵押贷款,并签订合同,是阻碍张女士实现财产法定分割权的行为。同时,在诉讼中杨先生如不能有效证明该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即使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也将是无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杨先生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依据第四十七条减少杨先生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综上,无论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还是离婚后,发现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当事人均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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