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不久就结婚 离婚诉请分割房产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7-10-11 作者:马小债律师
原告与被告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有子女;原告婚前购买了位于新宾汽车站危改房二号楼三单元202号房。2016年4月2日双方签订了《婚姻共同财产协议书》,约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所有,夫施某购买的房屋,房屋结构约合60平方米(含杂物房)房产权与妻子韦某各有一份,如果男方先逝房产权归妻子所有。之后,原、被告双方因感情问题多次发生争吵并分别于2016年4月13日、4月23日报110出警处理双方纠纷。在婚后40天,原告因被告更换其房门钥匙,只能到宾阳县都市花园小区其儿子家中居住。后原告以被告无理取闹、无事生非,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答辩称按《婚姻共同财产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按双方约定进行分割,即位于新宾汽车站危改房二号楼三单元202房产,原告应作价补偿一半给答辩人。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施某与被告韦某离婚。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各方面综合分析。原告与被告经过婚姻介绍中心认识仅10天左右就登记结婚,可见婚姻基础为薄弱。婚后双方又常因感情问题发生吵架、打架现象,并且共同生活40天左右就分居,之后原告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可见婚后双方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且夫妻矛盾较为尖锐,双方和好可能性不大,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诉请房屋属于广西运德集团公司宾阳汽车总站危房改造的集资建房,不能办理个人房产产权,无权分割。
律师说法:什么是集资房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
也就是说,集资房不是公民的个人财产,公民无权对其进行处置。(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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