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多年,但婚后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且双方分居多年,法院判决离婚
发布日期:2017-10-09 作者:邵贤南律师
南 昌 市 东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初字第2270号
原告:吴某,男,汉族,1951年12月13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周XX,系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张某,女,汉族,1962年4月10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
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贤南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10月认识,1989年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1989年11月2日生一女儿,1995年7月15日生一儿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完全没有共同语言,吵架是家常便饭,而且女方在生活中无理取闹、使用恶毒语言,现双方已经分居十年左右。原告因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曾多次提出离婚但都遭到拒绝。以前原告还顾及子女的家庭环境一味迁就被告,但现在子女均已成年没有了迁就的余地。再维持这样的婚姻状况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和折磨。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经事理査明:原、被告于1989年2月16日登记结婚,1989年11月2日生一女儿,原名吴某甲,1995年7月15日生一儿子,名吴某乙,均已成年。婚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于2015年9月1日诉至本院, 要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称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婚后未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子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吴某与告张某离婚,予以准许。
本案由原告吴某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数力前, 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员 魏xx
人民陪审员 胡xx
人民陪审员 乐xx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熊xx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被起诉离婚后主张分割房屋产权积极应诉答辩一审获全胜
- 离婚后十几年又主张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看法院怎么判
- 男方出轨张俊杰律师为女方获取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银行抵押权能否成立?
- 子女出钱买房后登记在父母名下,是否必然构成借名买房?
- 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 未登记而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返还标准的认定
-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可以排除金钱债权执行吗?
- 父母婚前支付购房保证金,是彩礼Or赠与Or借款?
- 情侣分手请求分割同居财产,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有何区别?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