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婚后个人财产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7-09-25 作者:马小债律师
1995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为中国公民,被告为韩国公民。婚后二人长期分居于不同国家,没有感情基础,于2015年1月19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于2003年4月19日向其父亲借款购买房屋一套,价格为人民币40622元,被告未投入资金。原告所购房屋系其个人财产,请求法院判决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婚后购房系原告婚后个人财产
经审查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1995年2月1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住所地不一致,长期分居,未共同生活。2003年4月19日,原告向其父亲借款40622元,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并于2004年9月10日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购买上述房屋时,被告未出资。故诉争房屋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什么是婚后个人财产 怎么理解婚后个人财产的范围?
所谓婚内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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