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向丈夫借款1.3万 到期不还被诉
发布日期:2017-09-22 作者:马小债律师
2014年9月1日,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姚长丽在原告刘春处借了13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违约责任等,被告姚丽于借款当日给原告刘春出具了欠据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刘春多次索要,被告姚长丽未予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姚长丽给付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欠款事实存在,欠条是我出的,但这钱是我与刘春共同生活期间,经营托老所欠的,这笔钱应由我与原告共同承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姚长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春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原告给被告出具的欠据是民间借贷合同的基本形式,该合同通过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成立并生效,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束。被告姚长丽对其借款并出具欠据等事实无异议,主张此笔借款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共同经营托老所花销而不应由其个人承担的抗辩意见,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并且法律对夫妻之间的借款并不禁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之间借款有效吗
法律并不禁止夫妻间的借款行为,因此,夫妻之间是可以借款的。
夫妻间借款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借款合同,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具体来说分为一下两种情况:
(1)夫妻一方将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借给另一方。这种借款形式法律关系和义务都比较明确,双方只要按照协议中规定行使或者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即可。
(2)夫妻一方将婚后共同财产借给另一方。这种情况下的借款形式比较复杂,因为婚后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灭失之前(如离婚),共同共有的财产并没有分割的比例,无法确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给另一方的款项有多少是属于出借方,有多少是属于借款方的。如果夫妻之间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让对方履行债务,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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