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如何断定对方出轨事实?

发布日期:2017-09-22    作者:马小债律师
案情简介:无相反证据又拒做亲子鉴定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3年2月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并开始同居,2013年10月妻子李某生下儿子,可张某发现孩子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且张某觉得妻子怀胎只有8个多月,因此一直怀疑妻子生活不检点,怀疑儿子非己亲生。后来,张某发现妻子李某经常秘密与其前男友唐某来往,且妻子李某也承认喜欢唐某。2014年4月,张某起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李某离婚,张某认为李某与唐某生育一子,对丈夫不忠,在婚姻上存在过错,要李某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承认自己有外遇,但是不承认儿子是自己和他人所生。针对李某的辩解,法院组织双方做亲子鉴定,李某拒绝。
法院审理:男方诉求被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某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但是他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且李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张某的主张成立。该案中,李某对自己的外遇行为表示承认,认为夫妻没有感情了,同意离婚,法院对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赔偿方面,女方在主观上存在欺骗张某的故意,并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支持男方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
律师说法:能否断定对方出轨事实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凡事有例内就有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又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该案中的张某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就是例外。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包括婚检证明、照片、手机短信、派出所报案记录、李谋的悔过书等等)予以证明,李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推定张某的主张成立,支持其诉求。
最后,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该案中,李某对自己的外遇行为表示承认,认为夫妻没有感情了,同意离婚,法院对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赔偿方面,女方在主观上存在欺骗张某的故意,并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支持男方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可以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考虑其赔偿数额。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