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约定放弃孩子抚养费,还可要求对方支付么?
发布日期:2017-09-13 作者:魏涛律师
回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知,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你与你前夫在离婚时,虽然约定了对方不需支付孩子抚养费,且约定合法有效,但是这只对你们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能以此来对抗孩子,成为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正当理由,因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力,故前夫仍需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从陈述的内容来看,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前夫仍有义务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因此可与其先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可以孩子名义起诉其父亲,由法院裁判其应履行的抚养义务,并确定给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及给付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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