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婚后请求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7-09-12 作者:马小债律师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8日双方协议离婚。2013年9月15日,因为家庭琐事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踢伤。经诊断,原告为腰椎横突骨折,为此住院治疗14天。治愈后,原告考虑夫妻家庭关系及被告工作影响等原因,在派出所放弃追究被告责任。现原告伤痛经常发作,不能长时间行走。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将原告踢伤,因被告有婚外情将家庭和孩子抛弃,给原告及儿子造成巨大精神伤害,现原告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1.做鉴定的医疗费851元;2.伤残赔偿金878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3.鉴定费2250元。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8日双方协议离婚。2014年2月21日,原告向公安局密云区分局城关派出所报警称,其于2013年9月15日,被被告打伤。依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并结合相关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在2013年9月15日腰椎骨折系在与被告发生争吵后撕扯过程中所致,故对被告认为原告受伤系摔伤所致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致残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合理费用,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因鉴定所支出的医疗费、合理交通费、鉴定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律师说法:丈夫婚内家暴妻子 妻子离婚后请求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被告家暴原告属于侵权行为,原告系据此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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