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是否可以主张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7-09-12 作者:马小债律师
一、案情简介:22岁的倪某某,起诉父亲支付抚养费
今年22周岁的倪某某,是南通某大学三年级学生。2016年1月,倪某某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倪某某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倪某每月支付倪某某生活费600元,至倪某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倪某某诉称,父母的离婚协议并没有被很好地履行。自去年9月份开始,父亲倪某再也没有给过她一分钱的生活费。高昂的学费和生活费让倪某某一筹莫展,甚至一度有了辍学的想法,后在母亲的帮助下才继续接受教育。无奈之下,倪某某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了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他支付抚养费至完成学业。
被告倪某认为,女儿是已满十八岁的大学生,具备了独立生活能力,而自己每月仅有3000余元的收入,上面还有年迈的父母,因此拒绝继续对倪某某大学期间进行经济资助。
法院另查明,由于家庭的原因,倪某某在父母离婚后,除在学校学习外,一直随母亲生活,平时和父亲联系较少,同时倪某的父母年老多病,需要他尽一定的赡养义务。
二、法院判决:判决驳回倪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倪某某如果通过法律要求其父亲抚养,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一种是她尚未成年,另一种是她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不能独立生活。但倪某某在父母离婚之时,已满21周岁,且正在接受大学教育,依法属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已成年的倪某某必须培养起自立自强的意识,可以通过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来完成学业,她的父亲已经没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故判决驳回倪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倪某某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倪某某已年满22周岁,作为在校大学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
从法律上说,已经年满18周岁就读大学的子女,父母没有承担学费、生活费的义务。但大学生正处在求学的阶段,高等教育也不是义务教育阶段,倪某某的父亲应考虑父女之情和自己的经济条件,给予女儿适当的经济帮助,投资自己未来的幸福,而倪某某也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父亲汇报生活、学习情况,加强父女间感情交流,以期能取得父亲的理解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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