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抚养权可变更
发布日期:2017-09-09 作者:党鹏律师
?【案情】
? 2009年6月初,刘某经人介绍与同镇的男子李某相识,经交往,于当年11月登记结婚,后育育一子一女。后因家庭琐事,导致两人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3月底在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协议约定子女均由张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
由于住房问题,离婚后的刘某仍然与两小孩及前婆婆一起居住,李某则外出打工,这样一直持续至2015年3月。此后,李某带着儿子及其母亲一起去其打工所在地居住,留下女儿与刘某在家,双方再无联系,且刘某至此未再负担女儿的抚养费。此间,刘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未果,无奈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女儿抚养权变更由其抚养。?
【法院裁判】
庭审中,?李某辩称:其有能力抚养女儿,且离婚协议也约定了由其抚养,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则,准许女儿抚养权变更由李某抚养。
【律师点评】
法院判决女儿抚养权变更由李某抚养的理由在于:李某和刘某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均由李某抚养,但离婚后李某仍然与子女一起居住生活,另外,2015年3月后,李某带儿子外出后,留下女儿由李某独自抚养,未按协议尽到抚养义务。因此,抚养协议已被实际情况所改变,女儿在李某监护下抚养已成事实,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随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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