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某与成都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发布日期:2017-09-06 作者:邱敏律师
易某某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次受伤属于工伤。易某某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拾级,无生活自理障碍。易某某先委托本律师为其计算了其工伤十级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数额,打算自己与公司协商处理,后协商无果。易某某遂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到仲裁委员为易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成都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0万余元。双方经仲裁委通知到庭审理。开庭审理前律师与对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做工作协调。
因在为易某某申请仲裁时不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计算标准,再加上易某某本人放弃了停工留薪的待遇,受伤后没多久就又回公司上班。通过反复的沟通协调,律师为易某某争取了以本人实际工资计算,再加上停工留薪期间上班工资(因受伤工资低于平均工资)与平均工资的差额,公司同意支付易某某工伤保险待遇近87000元,分两次支付。
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上班时间因上班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公司应当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若公司未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公司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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