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签订后 可以反悔吗?
发布日期:2017-09-01 作者:马小债律师
案情简介:离婚协议签订后反悔
原告佟某与被告徐某婚后,佟某购买了房屋一户,产权登记在佟某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9月19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徐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徐某偿还。随后,徐某偿还房贷9万余元。徐某要求佟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佟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并诉至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佟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案的房屋应按协议约定归被告徐某所有。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可以反悔的条件是什么
协议离婚时法定离婚形式之一,夫妻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可自行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内容反悔的,只能是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不能再对是否离婚提出反对。而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问题,适用订立合同的规定,只有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才可以重新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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