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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后生病起诉子女要医药费 法院判决驳回?

发布日期:2017-09-01    作者:马小债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案情简介:父亲再婚后生病起诉子女要医药费
被告曹某乙与原告系父女关系,被告曹某丙与原告系父子关系。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原告与原配张秀枝(已故)婚生子女,原告对二被告履行了抚养义务。原告原配亡故后,与现任妻子乔凤英再婚。多年来,原告身患××患。今年7月因患脑梗,生活无法自理,至今已用去医药费9万余元(含已报销部分),皆由乔凤英个人承担或借款支付。二被告做为原告子女,未尽到照料患病原告的赡养义务,对病重的父亲不管不顾,对原告的医药费和住院期间的护工费也不予分担。目前原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陪护照顾,而原告现任妻子乔凤英年龄已高,自身身体状况也不好,无法承担独立照顾原告的责任,请求法院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照顾原告生活起居,并承担原告部分医疗费、护工费、外出康复费等共计6万元。
被告辩称,在二被告母亲死后不到百天,原告就娶了乔凤英为妻。乔凤英与原告是夫妻关系,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乔凤英之女乔娜十岁左右就由原告抚养,形成了继父女关系,也应有赡养义务。被告在原告得病期间精心护理,并支付了原告看病的医疗费等各种费用,被告已尽到了做子女的义务。在平时的康复中,原告自己有工资,有医保,足以支付康复费和生活费,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原告生病住院期间,一直陪护原告,且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已经尽了赡养义务。就本案而言,原告目前虽生活不能自理,但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即每月可领取退休工资3425元。河北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141元,根据现阶段的收入状况,足以满足原告基本的生活需要。原告妻子及二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支出的医疗费是各自应尽的义务,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其妻子支出的医药费,无法律依据,故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其妻子支出的医疗费之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满足哪些条件父母可向子女索要赡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也就是说,父母必须满足年老、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这几个条件时,才能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如果不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任何一位普通的父母都有要求子女进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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