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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能否分割?

发布日期:2017-08-31    作者:马小债律师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但是,随着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如何保障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和生存条件,已成为急需重视的问题。
案情简介:起诉离婚要求自己经营土地
原被告于1988年结婚,生长子张某乙现已成年。原告2012年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现原告又以相同理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庭审时表示应分房产部分给子女张某乙,其它财产放弃分割,土地自己经营(让儿子张某乙经种),具体地块不用法院执行。
法院判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原告王某某应分土地0.5公顷由原告经营。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2012年以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于2014年2月12日再次以相同理由起诉离婚,并且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丧失法院调解双方和好的机会,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是对婚姻破裂状态的放任,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经村委会证明,原告分得承包土地0.5公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原告经营应分土地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但是,随着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如何保障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和生存条件,已成为急需重视的问题。
对此,除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外,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对此也做出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文章转自互联网,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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