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互打欠条 离婚时是否要偿还?
发布日期:2017-08-30 作者:马小债律师
案情简介:夫妻之间互打欠条
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永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盛某乙。婚后双方因故发生矛盾,原、被告于2013年3月起分居,婚生子盛某乙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4月1日、2013年11月29日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均被本院驳回。现原告第三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查明,2008年12月26日,原告盛某甲向被告金某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金某500000元(伍拾万元)人民币,偿还时间为一年6万元,共还时间8年4个月为期。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为,原、被告相识、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关系逐步恶化,原告两次起诉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夫妻感情仍未能改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欠被告50万元的问题。被告认为该款项系双方对财产归属约定,即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欠条并非双方对已有财产归属的约定,故被告主张要求原告支付50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之间互打欠条 离婚时是否要偿还
夫妻婚内借条的效力在一般意义或形式意义上应当认定其是有效的,但对其的认定存在许多影响因素。
例如借条的出具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条出具后如果借条所确定的款项所购置的财产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使用、经营收益完全归夫妻共同享有等。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涉及很多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欠条作为约定财产的一种形式,虽然约定了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当离婚时仍然会出现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
对此,如果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属于个人的财产,离婚以后债权一方有权向债务一方索要。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没有偿还的必要。本文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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