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帮员工买购买社保有补偿吗?
发布日期:2017-08-24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叶某于2005年进入广东某材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处从事打托工作。叶某与广东某材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只签了一份劳动合同留在公司处,公司自2012年12月份开始只为叶某购买工伤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未为叶某购买。叶某的工作发放形式是通过银行卡转账,月工资平均是6493.7元,2016年12月12日,叶某身体不适,请假到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脑出血 2、高血压病 3、双侧颈动脉、椎动脉硬化,在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2279元。出院后在家休息。由于叶某生病期间广东某材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为叶某购买社会医疗保险,叶某的医疗费不能进行医疗保险报销,于2017年4月28叶某在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起诉。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损失:12279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病伤假期工资 :1510元/月×80%×12个月=14496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08年1月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暂计算至2017年4月)未购买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493.7元/月×9.5个月=61690.15元;
合计:88465.15元。
经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解广东某材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000元作为叶某的医疗费和病伤假期工资。(由于入职时叶某签了一份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协议书,故没有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析】
1、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因此,原告的医疗期是12个月。
2、未购买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从入职时间起一年补偿一个月;但前提是没有签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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