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冒兄名工作19年被解雇后提确认之诉
发布日期:2017-08-22 作者:池万浩律师
1997年5月,没有身份证的弟弟胡小林,拿着哥哥胡大林的身份证,通过招工以胡大林的名义进入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新庄孜煤矿,从事采煤工作,并以胡大林的名义与新庄孜煤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矿为胡小林以胡大林的名义办理了相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与企业年金等手续。
2017年4月7日,新庄孜煤矿以胡小林冒用胡大林的姓名和公民身份信息,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背了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矿务会研究决定,解除与胡小林劳动关系。
胡小林将新庄孜煤矿、淮南矿业集团、胡大林告至八公山区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胡大林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企业年金归胡小林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小林冒名顶替胡大林与新庄孜煤矿签订劳动合同,至2017年被解除劳动关系时,胡小林已实际参加劳动19年11个月。期间,新庄孜煤矿为其冒名的“胡大林”办理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虽然胡小林冒用他人名义参加工作,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其在工作期间,为新庄孜煤矿付出了实际劳动,使新庄孜煤矿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胡小林冒名顶替从事工作期间,新庄孜煤矿对以胡大林名义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以及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应当归胡小林所有。
企业年金单位部分归谁所有?法院认为,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企业及职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形成的权益,职工因违反企业相关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形成的权益的归属比例为零。根据《淮南矿业集团企业年金试行方案》规定,职工因违纪、违法等个人原因被辞退、除名、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支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于胡小林冒名顶替胡大林参加工作,已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被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年金应只支付个人缴费部分,单位部分应划入企业账户。
法院判决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矿业集团分中心“公积金个人账目”中,胡大林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9600余元,淮南矿业集团社会保险统筹中心胡大林账户医疗保险金余额3600余元、企业年金个人部分6万余元、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10.9万余元,均归原告胡小林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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