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郑某、符某、陈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发布日期:2017-08-22 作者:石文辉律师
【案由】贩卖、运输毒品罪
【公诉机关】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某、郑某、符某、陈某
【符某辩护人】石文辉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符某、陈某以三亚XX酒店XX房间为窝点进行贩卖毒品活动。其中,郑某通过符某与贩毒上线被告人王某联系毒品,陈某等人再从郑某处购买毒品后进行销售。
2015年8月20日下午,符某应王某的邀请,和朋友文某从三亚市到澄迈先找王某,当晚文某乘车到海口市,王某与符某到澄迈汽车站附近的酒店开房住下。8月21日晚,郑某拨打符某手机,让符某帮其与王某联系购买毒品。后经符某居间联系,王某同意以每克43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销售给郑某。8月22日中午,符某乘车从澄迈返回三亚并与郑某住进XX酒店317房间。郑某继续通过符某与王某联系,确定以上述价格购买2000克甲基苯丙胺,并约定如果质量好的话,便购买3000克甲基苯丙胺,同事郑某要求王某尽快将甲基苯丙胺带到三亚交易。期间,郑某筹集购买甲基苯丙胺的赌资,陈某等人也来到317房间向郑某购买毒品。8月23日早晨,王某与一朋友一起驾车携带3000克甲基苯丙胺到达XX酒店楼下,并将装在黑色塑料袋内的300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符某,由符某将毒品拿到317房间交给郑某,同时王某与一朋友住进该酒店502房间。郑某等人发现王某等人带来的冰毒有点潮湿,再次让符某与王某联系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确认交易的甲基苯丙胺数量是3000克。符某将88000元赌资拿到502房交给王某,而后符某、王某来到317房间继续与郑某等人谈论毒品质量等问题并一起吸食毒品。期间,陈某向郑某购买甲基苯丙胺。8月23日10时许,三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XX酒店317房间抓捕了陈某、苏某(另案处理),在XX酒店楼下抓获从317房间爬窗逃走不慎坠落的郑某,在502房间抓捕了王某、符某。在公安人员实施抓捕期间,郑某等人将部分毒品倒入317房间洗手间马桶用水冲走。
【石文辉律师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问题
综合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庭审情况、各被告人陈述,被告人符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应是2000克,另外1000克并未进行交易,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3000克错误,分析如下:1.本案赌资为88000元人民币,根据各被告人陈述,甲基苯丙胺每克43元人民币,折算下来甲基苯丙胺应是2046克,并非3000克。2.根据庭审情况及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表明,被告人郑某与被告人王某达成的交易意向数额只有2000克,另外1000克只是备用,并未实际交易。
二、关于本案的法定情节问题
1.被告人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破案件,系坦白。这点从被告人符某所做的笔录可以证明,公安机关也正是因为被告人符某的配合而顺利、及时侦破本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符某被抓获后,时刻反省自己,悔不当初,心系父母、孩子,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特别是在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符某从父母、孩子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角度悔罪,当庭痛哭、后悔,并向法官承诺一定认真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出来做个好母亲、好孩子,其悔罪真诚、明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符某系初犯、偶犯,从未有过犯罪记录,本案不仅是缺乏法律意识,未认识到自己帮助朋友的行为已经构成如此严重的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符某是居间介绍人,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琼02刑初XX号)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000克,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态度不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000克,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系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的下家,认罪态度相对于被告人王某好,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符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000克,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对被告人王某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4.7070克,数量较大,因贩卖毒品罪曾在XX年XX月XX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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