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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8-21    作者:石文辉律师


【案由】离婚
原告】林某
【代理人】石文辉律师
被告】林某某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与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151123日认识,后原告发现被告不说话,原告问其姐姐,其姐姐谎称被告只是老实不爱说话。2015122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三个月内,原告林某做家中所有家务,且经常遭受被告家人恶语相向。原告生病后无人关心,并且家务无人分担,还要伺候被告及其家人,原被告夫妻交流少之又少。2016312日,原告林某无意中发现被告的《残疾人证》,被告属于一级精神残疾人,原告林某恐惧,次日便逃回广东娘家居住。
石文辉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草率结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二、被告及其家人隐瞒被告有严重精神病的事实,欺骗原告。三、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三个月,未育有子女,双方无任何交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没有实质的夫妻关系。四、原告惶恐见到被告及其家人,担心在车站、机场、法院遇到人身危险,已经不可能再继续无实质内容的夫妻关系。综合所述,应准许原被告离婚。
裁判结果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琼9030民初32)审理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系经他人介绍认识,婚姻基础差、婚姻存续时间短,婚后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一级精神残疾人),庭审时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病已治愈。因此本院认为,因被告患有重型精神病,且原告林某自离开被告回广东省老家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无任何往来,互不尽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关系确定已名存实亡,已无和好的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林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予。至于被告要求原告林某归还聘礼20000元、金银首饰价值15000元的问题,因被告未正式提起反诉,本院不作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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