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如何离婚?
发布日期:2017-08-17 作者:马小债律师
2011年2月,原告在越南打工,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被告为越南公民。双方于2011年3月在湖北省民政厅办理结婚证。原告为与被告结婚前后共花费人民币达6万余元。婚后,因双方言语难以沟通和性格不合等诸多原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1年7月16日,被告卷走原告许多钱物,不辞而别。原告于2011年7月18日到大悟县公安局报案,至今已有三年了,被告全无音讯,被告纯属骗婚。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缺席判决原被告涉外婚姻离婚
经审查查明,原、被告属涉外婚姻关系。2011年初原告开始在越南从事建筑装修工作。打工期间经老乡介绍与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 3月在湖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因相识时间短,了解不够,缺乏良好的婚姻基础;原、被告结婚后双方言语难以沟通,且存在国籍、习惯、观念、风俗等文化差异、个体差异,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1年7月,被告不辞而别,至今三年未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律师说法:涉外婚姻如何办理一方不出庭法院如何判决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等法律对于涉外婚姻的有关规定,涉外离婚有两种途径和方式。一是协议离婚。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如一方在中国,另一方在国外,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没有争议的,双方可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是诉讼离婚。如一方因故(如在国外等)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被告不出庭的,还要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即明确表明自己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意见,并将该意见进行公证、认证后寄回国内管辖法院或委托代理人代为交付。不知道被告具体住所,或知道具体住所对方故意不接收材料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期满法院依然可以做出缺席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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