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联系不上 另一方起诉离婚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7-08-16 作者:马小债律师
案情简介:夫妻一方联系不上
原、被告于2003年初在顺德打工时自由相识后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了儿子梁某2。双方于××××年××月××日自愿到封××南丰镇人民政府婚姻的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好,后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产生夫妻矛盾,原告曾于2016年以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诉离婚,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1离婚。现原告黄某以与被告梁某1无法联系,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1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自由相识后同居生活,并共同生育了儿子后才领取结婚证,说明原、被告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婚后双方不注重感情的培养,加上双方各在不同的地方工作,聚少离多,并因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特别是自原告第一次提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联系,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疏远。庭审中,原告表示无法与被告和好,离婚态度坚决,应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联系不上怎么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也就是说,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后,可以公告送达起诉书和传票。公告期满后,对方不来应诉,法院可以缺席审理。最终将判决以公告方式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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