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本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情形,不属于夫妻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
发布日期:2017-07-26 作者:陈国利律师
法院处理意见: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其中“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是指夫妻一方在法律上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人。②夫妻之间具有法定扶养义务,即便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当一方患病需要医治时,另一方亦有扶养救助义务。即配偶一方患重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涉及的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一方患病所需支付的医疗费属“日常生活需要”,而“日常生活需要”当然要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出。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另一方还应支付自己个人财产来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如另一方拒不履行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遗弃罪。故配偶本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情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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