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女友在家难产死亡,法律不可袖手
发布日期:2017-07-07 作者:周瑜律师
首先需要分析的是,同居的男友是否对已经怀孕的女友具有法律上的扶助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分为两大类,要么是法定义务即法律规定的义务,要么是约定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显然是有别于道德义务。我国婚姻法仅规定夫妻之间既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但并未将同居男女之间的人身关系纳入调整范围,也不适合在婚姻法中进行规定。所以,同居的男友对已经怀孕的女友不具有法定的扶助的义务。至于是否存在约定的义务,即使存在也很难证明。结合前述两点,律师认为同居的男友没有对已经怀孕的女友具有法律上扶助的义务。
营养不良导致难产在法律上是否可以归责于男友?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那意味着同居期间男女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身份关系,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但是,导致女方怀孕的事实是由男方引起,因为女方怀孕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是一方的行为所造成。如果男方明知女方已经怀孕,而怀孕妇女在怀孕期间本身由于胎儿的原因将会对母体产生一定的消极的影响的情况下,仍然不对女方进行必要的照顾,以不作为的方式导致对女方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侵犯。即使男方以自己无力提供扶助为由进行抗辩,但此期间其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如通知女方家属,或者将女方送回到能力给其提供扶养义务的主体身边去。因此律师认为该营养不良难产的的法律责任可归责于男方。
难产导致死亡的结果是否可以规则于男友?
由于案情披露所限,对于该问题,律师认为应当做出必要的区分。由于分娩事实可能具有一定的突发性,目前所反映的事实并没有说清楚女方分娩时男方是否在现场。
如果男方不在女方分娩现场,回到出租屋时,女方已经死亡,那么将难产死亡的后果归责于男方,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在法律上并无任何法律规定,预产期前多少时间必须送医院接受分娩前准备。事实上,很多分娩可能并不见得一定发生在医院。所以,将难产并导致死亡这一损害后果纳入到男方已经预见到的范畴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范畴,可能存在较大争议。
如果男方在女方分娩现场,但男方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而是像新闻中所说的男方就是一意孤行就是想要让女方自行分娩。那么,显然男方有明显的过失行为。如果说营养不良导致难产这一因果关系中难免女方自身也要一定的过错的话,那么在分娩难产时,女方已经没有客观条件能够自力救济时,作为在现场唯一的同居男友,此时如果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而放任这一事实继续恶化进而导致女方死亡,那其过失是毋庸置疑的。
至于网友所说该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律师认为这未必有点矫枉过正了。因为至少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男方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女方死亡这一事实的。至于女方死亡后将其尸体掩埋更多的是男方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后自我逃避和侥幸的心理,并不能以此判断其有杀人后毁尸灭迹的主观故意。
周律师建议:
未婚同居虽然法律上不予反对,但也不予支持。所以,同居期间的女方更应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很多女方在意外怀孕后,男方基于很多原因,难免一定会做到与女方“私奔”时的“情投意合”。若此时男方选择抛弃女方这给女方造成的伤害可能会非常重大,周律师也不是没有看到有些女方甚至产生终身不孕的损害事实。所以,女方在同居是,请尽量三思再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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